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审批公文,应当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七、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不能多头报送。
二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