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无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十四、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需相互通气的有关问题。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解决的问题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持人召集市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六、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安排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提出意见,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根据缓急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讨论。
(二)凡属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或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均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