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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依法行使权力,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政府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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