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市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