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做到依法行政。不准以言代法,滥用职权。不准巧立名目,自立章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执行经批准的收费、罚款等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按有关规定据实出具收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将罚没款、收费款私分或违反规定搞集体福利。
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不良现象。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与国务院、自治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坚决取消一切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管理。
七、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近亲回避制度。不得为亲属、子女的任用对组织、人事部门施加影响;不得将自己的近亲调入本人所在单位工作,已经调入的,要限期调离;不得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在升学、就业、调动工作、晋级、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
八、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职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不准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非法经营活动开脱说情,提供保护;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技术、贸易中介服务,接受“回扣”、“好处费”等;凡兼课、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稿、发明创造等得到的正当报酬,应照章纳税。
九、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继续落实好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来机关办事人员,应以礼相待,该办的事,不得拖延、刁难,更不得弄权勒索;不该办的事,应耐心按政策规定予以解答;不准营私舞弊、徇私枉法;决不允许拿权力、金钱做交易;对人民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要认真查清问题并做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和答复。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