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适应兵团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合理配置人才。在人事部门宏观管理、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由人才高密度地区和单位向人才稀缺地区和单位流动,确保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重点行业、新建市、新开发垦区及边远、贫困团场对人才的需求。
扩大干部挂(任)职交流的范围和规模。从2003年起,每两年从兵团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选派30名处级党政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到边远、贫困团场、新建市和新开发垦区挂 (任)职或帮助工作;从各师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选派150名科级党政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到所属团场、新开发垦区挂(任)职或帮助工作。挂职或帮助工作的干部,工作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选派干部,在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可在当地提拔使用,对工作期满后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的,要支持和鼓励。
五、做好引地人才和引进智力工作
鼓励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项目承包、调入等形式为兵团长期或短期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新兵办发[2001]35号)中的人才引进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成为吸纳人才的主体。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向新建市、新开发垦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及经济实力较强的师倾斜,鼓励其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具发展的空间,率先成为兵团集聚人才、辐射人才的制高点。同时,积极争取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从2003年起,每年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专家参与兵团经济建设。
六、引导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兵团建设
将应届普通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纳入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招考范围。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接收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新党发[2002]19号),积极做好鼓励全疆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生产第一线就业工作,对经过就业锻炼的毕业生,可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到团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在兵团所属院校沉重中开展兵团史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建功立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生工作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2]28号)要求,继续做好选派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