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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2000年9月制定颁发的《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继续执行,确定的对口支援关系不变:乌鲁木齐市支援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市支援阿勒泰地区;昌吉市支援喀什地区。
  三、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任职,顶岗教学,示范指导,促进农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
  (二)支援学校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为受援单位捐资引资,帮助受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支援学校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具和其他教育教学必需品等。
  (四)对口支援学校开展“手拉手”、“献爱心”活动。支援学校学生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献课本、书籍、文具、衣物,宣传、动员有条件的家长、社会人士对受援学校学生开展“一帮一”资助活动。
  (五)其他形式的对口支援。
  四、期限和目标
  (一)城镇学校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暂定两期,每期两年。从2003年秋季启动(原来对口支援学校仍按原计划进行)。
  (二)通过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实现受援单位“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支援一所,建好一所,完善一所,示范一所”的目标。
  五、有关政策
  (一)为不增加受援学校经济负担,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支援学校负责。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二)受援单位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上给参加支教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
  (三)各地、州、市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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