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200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新政办[2000]107号)。三年来,我区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口结对学校达42个,派出支教教师94名,接受受援单位培训40人,支援资金(含物资)近200万元,受援单位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对口支援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制定治本之策和解决紧迫问题相结合,制定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为主要支援对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施范围
(一)支援单位:自治区区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学校;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各级学校;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各级学校。
(二)受援单位:各农牧区乡村中小学校。
(三)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即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学校支援本地的乡村中小学校。自治区级机关和直属单位所属学校对口支援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四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