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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

  4.实行投资风险补助。对重大经济协作项目,在经营中,对不可避免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各级财政应建立相应的配套风险补助金。
  5.为促进两地经贸协作,定期组织到对口地区开展商贸活动,同时也邀请对口地区来甬开展经贸协作商品展销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对口扶贫资金中统盘安排。
  (二)鼓励宁波企业将生产基地整体转移到对口地区,扩大生产规模,促使原生产基地腾笼换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将土地变现,以帮助企业顺利转移生产基地。
  (三)我市企业到对口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改造,视同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相同政策。
  (四)鼓励我市企业到对口地区开展产品加工业务。实行“两头在甬”,由我方提供原料,对口地区企业加工,再由宁波方负责销售,中间不重复计税。
  (五)对口地区企业来甬参加我市企业的改组改造,视同我市本地企业,可以享受本市同类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对在经济协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和经营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服务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帮扶地区开展经济协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开展经济协作作为扶贫帮困、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市扶贫办、协作办要积极做好工作,努力促成对口地区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各级扶贫办、协作办要具体落实,做好牵线搭桥、综合协调等各方面的联络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对口经济协作有一个新的突破。
  (二)各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相关企业,针对行业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行业指导工作。市经促会和相关地区的经促会要加强联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相关地区经促会的工作条件,使相关地区经促会更好地为在对口帮扶地区兴办的宁波企业提供各种帮助与服务,保障我市在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两地企业招商的推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企业经济协作的情况,促使两地企业相互了解。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经常组织对对口帮扶地区的商务考察,促进相互沟通,为经济协作提供各种服务。
  (四)为促进对口地区经济协作工作的广泛开展,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到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经济协作的积极性,对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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