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宁波市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关注特困老年人的生活,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做好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特困老人医疗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我市有73.9万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3.6%,据调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17792人,其中农村低保老人约13000人,急需医疗救助的约2000人,占特困老人总数的15%。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通过建立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救助,特困老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对城市居民低保对象也建立了一定的帮困助医政策,但农村有一部分特困老人体弱、多病,基本医疗难以保障,因病致贫。农村特困老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认真关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农村特困老人解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农村特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强化医疗救助措施,确保农村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以上老人中患精神疾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和组织移植等慢性重病(以下简称大病)及因病住院(县级以上医院)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的老人,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以下简称基本医疗)给予50%的救助,1年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住院老人住院部分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的给予25%的救助,1年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
(三)医疗救助经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按4:4:2比例,采取年底结算的办法承担助医资金。属市级贫困乡镇的医助配套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