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实行外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外资项目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经市政府确认同意引进的项目,项目审批在市内实行“一路通”制度,各部门要在承诺的最短时间期限内完成审批或审核手续。对需由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审批责任部门采取“承包制”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审批。
(七)要在2003年完成各地各级开发区的整合,由当地政府申请,经市政府确认,选择若干有条件的省、市级开发区增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的牌子,比照履行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对于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及所辖省、市级开发区享有市级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外资项目审批或注册登记的扩权放权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办证中心建设,完善设施,充分授权,为项目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审批服务。各办证中心要实行“五一”、“十一”长假值班制度,长假期间照常受理项目审批。
三、诚实守信,综合保障,确保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快
(九)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商签约的项目及作出的承诺,都要依法履行,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对外开放的副市长决定,必要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十)全面实行外资项目建设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外资项目提供由项目立项到开工的全程代办服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项目建设许可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项目建设配套服务部门,对外资项目的报建和配套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保障。对落户在已完成规划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外资项目,要做到建设方案一次审查,一次通过,及时配套。对落户在城区或其它区域的外资项目,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提高建设审批效率的有效办法。
(十一)对于外商独资或控股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外,允许项目业主自行发包工程。禁止行业垄断部门或单位强制外商接受服务或产品。禁止强行承包工程。
(十二)对建设规模大、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资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按照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级重点办负责落实项目的建设条件。
四、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要素配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