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
(甬政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努力构建接轨国际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特制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工作意见。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确保外商投资项目引得进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讲大局、算大帐,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降低要素供给成本,努力使外资进入的综合成本不高于周边地区。对于引进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定综合优惠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滚动编制招商引资项目,科学包装并积极推介。在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利用外资,大力推进商贸、旅游、物流和金融、保险、评估、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农业利用外资。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积极鼓励通过境外上市、外资并购等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三)强化激励,大力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除按《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执行外,对引荐者为单位的,奖励作为被奖单位招商经费,可提取一定比例进行集体分配,并按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在甬外商“以外引外”。对具有特殊意义项目的引进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效益和财力许可,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定奖励额度。
(四)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统一协调作用,实现项目资源共享。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各地要及时通报给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由中心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对不顾全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外商投资项目批得下
(五)巩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由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在2003年完成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规划,并率先在重点审批部门推行。信息管理部门要在2003年完成“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在重点审批部门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