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在改制时应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7号、甬总工[2002]32号、甬财政社[2002]165号)规定的享受标准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劳[2000]80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劳[2000]200号)规定的计提办法,从国有资产中提留的上述四项费用。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2项费用先从有关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存量国有资产中提留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专项经费,具体提留额度经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后,由有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按核定额度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上述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
  四、非统筹费用统筹管理后的发放标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7号、甬总工[2002]32号、甬财政社[2002]16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以后随规定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二)精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按《宁波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劳险[1997]90号、甬财政工[1997]21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以后随规定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三)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发放。原企业发放的标准高于核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在移交时计算至75周岁(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大于75周岁均计算3年),由企业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四)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护理费按市政府令第68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非统筹费用移交统筹管理的办法
  上述非统筹费用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申请,并与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签订书面移交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及有关事项后纳入统筹管理。
  (一)已完成改制且已将上述非统筹费用提留上缴给上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有关非统筹费用提留后留在企业管理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上级单位同意后,由企业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