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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
 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
           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市体改办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现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规定的范围,实行统筹管理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为市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已提留有关经费并发放非统筹费用的人员。
  二、实行统筹管理的非统筹费用项目
  (一)改制前企业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职工在企业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且符合享受遗属待遇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精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
  (五)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护理费。
  三、非统筹费用的资金来源
  (一)市属改制企业已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劳[2000]80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劳[2000]200号)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提留的本意见第二条第1、3、4、5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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