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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
 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省残联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30多万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建省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儿麻矫治、聋儿语言训练等康复工程,3万多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我省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正在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全省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市区、县城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达到40%。到2010年,在市区、县城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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