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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政府
 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3]298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将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1.各主管局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须及时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项目单位、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安排和完成时间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备案。备案后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经市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2.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年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项目单位须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的项目,立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月底;由市财政年中安排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预算下达的通知后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立项手续。
  3.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
  申报立项时必须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见附件),特殊情况可附简要文字说明。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①财政预算批复复印件;
  ②主管部门下达的二级单位预算复印件,须注明该项目采购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列支科目;
  ③其他资金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的项目资料。
  二、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1.项目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立项表》及相关项目资料,由市采购办进行审核和备案。
  2.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市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审批确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项目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报市采购办审核批准。
  3.经市采购办审核并确定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由项目单位在财政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报市采购办备案。
  4.经批准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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