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属各委、办、局、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按每10人一辆汽车核定。
5.市属各委办局和区、县所属副处级以上财政全额拨款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每15人一辆汽车配备。
6.市、区、县政府所属专职执法机构,以市编委下达的执法人员编制数按每5人一辆汽车标准配备。
市、区、县政府所属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按各自标准核定后,再增加30%的执法用车。
7.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劳教等系统,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业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规定的,可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配备标准核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业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规定的,按人员编制数每5人一辆核定。对执法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按实际情况办理。
(三)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离休干部用车标准仍按京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仍按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9]38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四、党政机关汽车编制核对、调整的审核办法
1.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核对、调整工作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
2.各单位按标准核定汽车编制后,对超编车辆将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清理造册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党政机关车辆配备情况统一调配。
五、有关纪律责任
各单位要在汽车编制核对、调整工作中认真检查本单位汽车编制管理情况,要如实填报党政机关汽车编制基础数字表,对超编制、超标准购车或借用企业事业及以所属单位名义所购的车辆要如实填报、积极清退。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没收所购车辆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完成时限
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10月底完成。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联系人报市采购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