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3]311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根据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今年,市财政局将对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汽车编制进行核对、调整。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现将我市党政机关汽车编制核对、调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9年底以前核定汽车编制的单位核对、调整汽车编制
机构改革后,市属及区、县各单位机构和人员均进行了调整,有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撤并后,其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变化较大,因此,须对其汽车编制进行核对、调整。市财政局将按单位现有情况办理汽车编制增、减手续。
二、对机构改革后新建单位核定汽车编制
2000年以后,我市市级、区县相继进行了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成立了一些新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些新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汽车定编手续,还有些单位尚未办理。财政部门核定的汽车编制,是财政编制部门预算,汽车购置支出及其费用的主要依据,凡未办理汽车定编的单位,须尽快办理汽车定编手续,以保证本单位公务用车的需要。
三、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范围及标准
(一)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范围
凡北京市所属副处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机关公务用车均属汽车定编范围。
(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1.副市级以上现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中央规定标准配车。
2.正局级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一辆工作用车。副局级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含原任职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2人配备一辆,不足2人的可按2人计算。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公务用车按每8人一辆汽车核定。各民主党派市主委机关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