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
公室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墙体、屋面,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制计量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器具。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凭认可文件,到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