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烧结的实心、空心、多孔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高掺量利废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