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转发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药监注[2003]67号)
各分局、市管药品经营企业、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取消《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和《北京市精制中药饮片标准》(暂行)中关木通的药用标准。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关木通,并将情况汇总报我局安监处。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关木通(马兜铃科)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市管药品经营企业将情况汇总报我局市场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报各分局。
四、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认真核对所生产药品的处方,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替换;对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成份]或[主要成份]中明确标有“关木通”的品种,在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说明书上暂时加盖“关木通已替换为木通”字样的印戳,重新印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时注意进行修改;将本企业含有关木通的品种名单和替换后原标准需要修改的品种名单分别列表统计报我局注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