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科高字[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130号令《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
(一)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
(三)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条 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