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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非典型肺炎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财社[2003]829号)


各区(县)计委、财政局:
  防治非典型肺炎是当前首都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程序,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事关全局。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把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作为本单位重要工作来抓。要本着积极主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规范程序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安排好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相关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医务人员补助等资金需要。
  二、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坚持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范化管理
  (一)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确定的建设工程,要按照财权、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履行有关审批手续。1.凡使用市政府投资(含市财政投资和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应急工程,联合工作小组确定后,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或主管市领导核批后,市计委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2.区(县)政府安排投资的工程,由区县计委审批并及时报市计委备案。
  (二)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1.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并一步审批。各建设单位在提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等材料后,计划部门要及时审批。2.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部门要及时安排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款。3.具备条件的工程,应坚持公开招投标。确实难以实行公开招标的,经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待工程决算时进行审核。
  三、加强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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