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利税规模。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当年实现并上缴的税金(以下简称上缴利税)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增加;
4.按职工人数。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200人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人,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增加。
经营者每月的现金支取数额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月平均额的70%支取,其余部分待年终认定核准后一次结清。
(二)奖励年薪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净资产增加值及增员分别予以奖励。
1.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奖励。按企业当年上缴利税减去前三年平均上缴利税额后的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
2.按净资产增加值奖励。按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前三年净资产平均值(扣除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后的增加值的2%予以奖励。
3.按增员额奖励。企业正式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健全)在保持上一年度总量不减少的基础上,当年新增人员中,每增加1名城镇劳动力就业,予以奖励300元,其中吸纳男50岁、女4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每增加1人就业,予以奖励500元。
(三)扣减年薪
1.上缴利税和净资产比上年减少的,每减少1%,分别扣减基本年薪的1%。
2.在获得增员奖励以后年度,企业如有裁员行为,每减少1人,予以扣罚200元,扣罚至2001年企业正式在岗人员数为止。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减年薪总额的10%。
4.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出现“一票否决”的,每出现一项,扣减年薪总额的5%。
(四)年薪限额
经营者年薪限额原则上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倍。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超此限,但不得超过限额的4倍。
四、经营层其他成员年薪的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自主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奖励年薪,按照人均奖励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50%,经营层奖励总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2.5倍的原则,由企业根据每人实绩自主确定。
五、年薪审核认定及支付办法
(一)由产权部门组织企业参加,通过招标确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
(二)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与认定,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