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下发以来,特别是2001年9月13 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实施以来,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补缴国家土地收益,并作出说明,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各种园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用地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五)对非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能退耕的要退耕,不能或不需要退耕的要在依法征用的基础上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已办理投资立项、规划定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开发用地单位。
(六)工业企业原有划拨土地,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尚未动工建设的,其协议无效,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农村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签订的开发项目协议一律无效。
(七)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为主、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3日至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传达贯彻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班子。
(二)清查摸底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工作要求,采取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底数。各用地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自查和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逐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
(三)处理整改阶段(5月1日至7月10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