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重点
  (一)主要内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设立工业园区、房地产项目用地、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对此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也要一并清理整顿。
  (二)工作重点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方面。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未经批准圈占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权属、用途或进行非法转让、买卖;未经批准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集体土地入市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园区用地方面。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学校校区等,扩大用地规模、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越权批地、供地的行为。
  3.土地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而擅自批准划拨供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未按法律规定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土地收益或擅自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行为。
  4.土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审批和下放审批权,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问题。
  5.土地执法监察方面。主要包括动态巡查不到位,对擅自圈占土地、擅自利用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查处不及时,对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制止、不立案、不依法处理的行为。
  6.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上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中介机构等应脱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以及挤占、挪用土地管理和开发项目资金、政府土地收益的问题。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违法用地单位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接受行政处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威海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威政发〔1992〕70号)规定标准的高限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进行行政处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威政发〔2000〕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