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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城镇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我省农村地域大、人口多和部分农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等原因,农村火灾事故一直呈增多之势。2000年以来,全省农村火灾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约占全省火灾的一半,造成13166户农民受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乡镇建设发展中,缺乏消防安全整体规划,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甚至出现无人抓的现象。二是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村民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诱发火灾因素较多。三是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差,投入不足,欠账严重,大部分村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组织不健全,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扑救,小火酿成大灾。四是部分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突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五是部分农民缺乏法制观念,因换届选举、邻里纠纷、宗族矛盾等纵火焚烧他人财物的违法现象也有发生。农村火灾的不断发生,不仅扰乱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且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遏制农村火灾的上升势头,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安全环境为目的,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为主线,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完善农村消防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组织、群众自治、人人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全面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消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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