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加强协调配合
(一)强化检查计划管理。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要自上而下逐级编制,上级安排下达的计划,下级必须执行,不得重复安排;下级的检查计划要报上级备案,能够合并的检查尽量合并。各部门内部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项目)的检查,除系统内质量检查或复查外,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对属于下级的检查事项,上级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检查;对本级检查的范围和事项,一般不要委托下级检查。
(二)建立制约机制,加强财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财经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财经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为召集人,负责办理检查计划协调的具体事宜。每年第一季度,各部门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本级有关的财经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具体到行业、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召开会议,酝酿协商和调整有关检查内容,最终确定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计划一经确定,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改。
(三)加强对行业性、临时性检查的管理。国务院及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行业性、临时性检查,本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以及群众举报案件等,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检查,能够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列入年度计划,一并协调安排;能够结合年度计划进行的,要结合进行,避免重复进点;各部门因特殊原因临时安排的有关检查事项,事先要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探索实行联合检查的办法。年度内确需2个以上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检查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必要时实行混合编组,同时进点。根据不同检查的要求、侧重点和检查标准等确定检查内容,由各参与检查部门分别实施,共同利用检查结果,分别出具检查结论,提高检查效率。
(五)实行检查情况报告反馈制度。经批准的检查计划执行以后,各部门要按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检查的成果、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调整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计划执行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调整计划,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六)发挥协调执行作用,促进联合执法。一个部门的检查结论或决定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其他部门要积极依法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作出结论或决定的部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查证报告,经过核实确认后作为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