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整治。以超市、夜总会、影剧院、歌舞厅、宾馆、大型商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中小学校、医院、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为依据,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通过整治,使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同比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制定规范化管理目标责任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的检查,在全市大力推广民爆站建设和民爆器材配送制,严格落实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推广应用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生产和经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业户,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的企业,规范市场经销秩序。加强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各级政府、各重点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整治,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地下矿山、小采石场为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认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等级管理,重点解决已取缔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问题。集中整治和规范露天采石场和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条件认可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