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规模,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的前提下,首创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和不属于财政贴息的非微利项目贷款计结息方式按市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开办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培训、创业辅导合格后,按照自愿申请、社保所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首创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需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社保所、首创担保公司、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取得的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5)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7)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
(8)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9)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10)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2、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保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社保所、首创担保公司、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6)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2)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低于创业人员50%的相关证明文件;
(13)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4)企业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介绍;
(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7)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小企业向注册登记地)社保所提出申请,社保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并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向首创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签发《项目推荐书》,并将资料报首创担保公司。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