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北京市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03]803号)
市商业银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经(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现将《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2、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