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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6)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2)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低于创业人员50%的相关证明文件;
  (13)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4)企业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介绍;
  (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7)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小企业向注册登记地)社保所提出申请,社保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并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向首创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签发《项目推荐书》,并将资料报首创担保公司。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担保审核
  首创担保公司核对《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申请人、社保所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需列明反担保措施)。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社保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社保所签发的《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贷款审查
  1、申请人持报审资料、社保所签发的《项目推荐书》及首创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2、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核对《项目推荐书》、《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并向首创担保公司和社保所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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