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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各区县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证按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的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及住房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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