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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公园要合理确定临门区的停车场。社会车辆应停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停车场内。公园内部工作车辆禁止在开放时间、主要游览区内行驶。有条件的公园可备有一定数量的电瓶车、游览船用于安排游览或检查、参观活动。
  (三)商业网点管理。公园内的商业网点要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位置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大、中型公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公园主要景观地区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各公园应对现有商业网点进行清理和整顿。
  凡按规定允许设置的商业网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在室外经销商品,将商品摆挂在门窗上;严禁设置广告伞、广告亭和广告冰柜等影响游人视觉环境的设施;严禁野外烧烤;严禁追随游客、兜售物品。
  (四)公园设施管理。公园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的各类牌示应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为中外文对照。在公园内主要路口应设置指示标牌。不规范的、破损的或丢失的牌示设施应及时更换或补设。
  在本市历史名园、古典园林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全部拆除。经批准可以设置游乐设施的公园,要按公园总体规划,严格控制设置范围,并应符合小型、环保、安全、高档的要求,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
  三、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整顿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落实。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所属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坚持高标准规划公园、高质量建设公园、高水平管理公园的原则,要按照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三)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积极、妥善地解决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照全市统一布置,做出整顿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时间
  整顿工作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年底,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2002年年底前,由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直属公园园长会,布置整顿工作计划,拆除市直属历史名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所属公园整顿动员工作。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计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5月,市园林局和各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公园车辆、商业网点和游乐设施等三项整顿工作。在2003年1月底前,市直属公园应将侵占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的清理、腾退和整顿计划报送市园林局,各区县属公园应将侵占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的清理、腾退和整顿计划报送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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