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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园林局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制订的《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的意见
          (市园林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坚持文化建园方针,实施优美环境、优质服务和优良秩序标准,重点解决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美化公园,营造良好游园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展现公园崭新面貌。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标准
  (一)公园建设和绿地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竣工后,应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园要充分绿化,多种树,种大树,合理配置植物,消灭裸露土地。公园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的养护要达到一级养护标准。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要尽快依法清理、腾退和收复被占用的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原则上,公园内文物古建不允许被占用从事经营活动或出租。侵占公园用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快迁出。要尽快拆除公园内违章建筑,并按规划及时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二)规范车辆管理。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公园的车辆,应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避让游人,禁止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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