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除部分危旧房改造地区暂不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外,其它地区全部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换届选举要重点做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项工作。
  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社区单位的代表和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是否参加选举,以及参加选举的比例和方式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并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二、分阶段开展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02年12月)。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工作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试点阶段(2003年1月至2月)。各区县要确定1至2个街道作为试点,先行开展选举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3月至6月中旬)。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工作。
  三、工作要求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社区调整后的第一次选举,是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翟鸿祥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或指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民政部门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各选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密切配合,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认真做好撤并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和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采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要履行有关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