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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开展。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应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证书后,通过选举可以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5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设置5至9人,每增加500户酌情增加1人。具体人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二)居民代表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民主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一般由30户至100户居民组成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2名至3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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