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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
 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表示对北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卫生、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捐赠物品的检验、仓储、发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已安排使用的,应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存入专用库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库情况,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卫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和检验,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入库,并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市商委负责调剂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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