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3年7月1日后,凡未取得新证以及未依法进行证件备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省政府1995年统一印制并由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同时作废。各行署、市、县政府已经下发通告或准备下发通告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启用新证和废止旧证的时间以该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但不得晚于2003年7月1日)。
六、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出示符合《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注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七、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层级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有权当场制止和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暂扣执法违法者的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或者超越监督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可向省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1-262622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1-461792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2-2424565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3-692329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4-8249751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9-4666139
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7-8681818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9-4223031
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8-3603827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4-8261229
鹤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8-3224660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6-822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