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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
 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通告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
  二、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封面为棕色仿羊皮面料,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字样;内里为淡黄色印有水印的防伪造币纸,封二和封三分别印有证件的功能和持证人员纪律,封二之后印有省政府的大红印章,底部在紫光的照射下可显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封三之前印有发证机关年检记录;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三、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样式:封面为黑色仿羊皮面料,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字样;内里为淡绿色印有水印的防伪造币纸,封二和封三分别印有持证人员职权和持证人员须知,封二之后印有省政府的大红印章,底部在紫光的照射下可显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封三之前印有发证机关年检记录;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监督范围、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四、国税、海关、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从其规定,但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于2003年7月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的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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