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
(三)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第五条 合法结婚且符合
《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
《条例》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再生育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