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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生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1日)废止

湖南省计生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计生发[2003]18号)


各市(州)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人口计划管理,改革生育证管理办法,维护已婚育龄妇女合法生育权益,决定对1998年制发的《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对<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现正式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暂行)及《<湖南省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目前各地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中所使用的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仍继续实行。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生育证是本省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省及外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二条 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三条 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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