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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粮食安全体系,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持粮食生产能力,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采取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证本市需求的粮源。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县)的粮食生产和粮食流通,增强区(县)政府的粮食调控能力。研究制定本市粮食安全预案,确保粮食安全。
  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一)合理确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有关要求,市级储备粮维持15亿公斤的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实行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建立市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推行粮食库存仓单管理,一直管到货位。增强市级储备粮食地理信息系统和货位管理软件功能,及时掌握粮情信息和货位数量。加快储备粮布局调整,向交通方便、储存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库点集并。完善市级储备粮代储办法,承储资格和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降低粮食储备费用。抓紧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品质状况,及时推陈储新,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和品质结构。
  (三)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一步扩大全市粮食信息监测网的覆盖面,完善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粮情走势的分析、预测,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服务。建立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增加订单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粮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在粮食批发市场、国有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建立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加强粮食质量监测,确保市场粮食质量。
  (五)继续抓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财力和粮食储存的实际状况,继续安排必要的储备粮库建设和维修资金,以适应安全储存粮食的需要。按照《北京市粮食流通“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重点加强粮食储备库和储存加工基地的建设,作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托。
  三、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各级政府对粮食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用于粮食的各级风险基金规模不能减少,不准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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