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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1998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经过3年多的改革,本市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库存规模趋于合理,粮食市场管理、储备粮管理和行业管理机制初步建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环境明显好转。但粮食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布局和管理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本市作为特大型粮食主销区,面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完善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的粮食流通体制。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粮食事权、财权分开的两级管理体制,真正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区(县)长负责制;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资金供应管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从2002粮食年度起放开粮食收购,把农业生产经营权真正交给农民。2001年度定购粮收购维持原收购政策不变,2001年度秋粮收购保护价由产粮区(县)政府自定。放开粮食市场后,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批准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过批准的用粮企业可以直接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每年约1.5亿公斤粮食,主要通过订单落实到本市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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