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和现金补助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预先兑付50%的粮食补助;第二次待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兑现剩余50%的粮食和20元的现金补助。以后每年验收合格后一次全额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幼林抚育、管护不落实的暂不予兑现钱粮补助。
(三)对依法被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农户,在领取建设单位补偿费的次年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国家下拨的钱粮补助上缴国库。对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退耕还林地被毁的,农户可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但须承担相应面积的荒山造林和管护任务,同时国家按宜林荒山造林标准补助种苗费。
(四)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五)对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荒山造林任务,从我省实际出发,可在石漠化地区开展人工促进封山育林试点工作。
三、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退耕还林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一)加快林权证发放工作。退耕还林后及时发放林权证是落实“个体承包”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退耕还林后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和防止复垦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林权证发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权属”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做到当年退耕还林,当年发证,并将林权证作为退耕农户领取钱粮补助的重要凭证。
(二)扎实抓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基础工作。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作业设计和分户丈量等前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各项基础工作。土地权属不清的一律不得安排退耕还林任务。种苗是退耕还林工程的物质基础,各地要超前组织好种苗生产,大力推广容器育苗,严把种苗质量关,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按照“群众整地、专业队植苗”的模式,大力推广民兵预备役等专业队承包造林的经验,积极支持、鼓励造林大户和国有林场职工组建专业队承包植苗造林。要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和检查验收,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切实抓好补植补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造林质量先进县(市、区)和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调减或停止下年度的工程建设任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造林质量奖惩办法,把奖优罚劣的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