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3]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性高涨。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发〔2002〕10号,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加快退耕还林步伐,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对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抢抓机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退耕还林后林权证的发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的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1〕54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证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精神,林权证工本费按每证5元的标准向退耕农户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用于林权证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