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进一步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管理
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村,支持配合信用社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农民端正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消除少数农民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救济款”的错误认识,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有关新闻媒体要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栏、专题,及时报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支持农民奔小康的典型。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农民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帮助农民选准项目,并为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为专业大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引导农民用好用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使农民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真正得到实惠,增加收入。要建立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配套制度,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授信额度、执行利率和期限管理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用,结合农户个人荣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行贷款证年检制度,通过年检,适时调整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切实制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中“拉关系”、搞终身制等错误作法。对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要严格按规程序操作,不得以农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代替信用农户的评定,不得先评信用乡(镇)再评信用农户、信用村,对已逆向操作的地方,要及时补办手续和重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基层政府要配合农村信用社定期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用、还情况,不得违反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调研,继续做好小额农贷的督导工作,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农贷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信贷金违规流入股市和以贷谋私行为。同时要提供有效服务,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制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出谋划策,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抵制不正当干预。
三、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要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到、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农村合作金融在较长时间内,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生力军。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各项正常的金融业务活动。以扩大支农资金来源,使农村资金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要支持农民自愿向信用社入股,扩大入股面,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农村信用社大力组织存款,扩大自筹资金来源,保障小额农贷的供给,对自筹资金确实不足的,应继续通过支农再贷款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