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地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矿产资源重点县的具体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各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
三、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划》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按《规划》要求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批准矿山建设用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