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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
 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下岗职工,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大力度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用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对中央下放的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要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65号)的规定,抓紧落实。中央下放的核工业、军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企业划转移交的有关协议处理。省属关闭破产煤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后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政企〔2002〕305号)有关意见执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医疗保险机构在解决缴费来源后,要及时将省属困难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在享受低保救济人员中,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规定,及时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三、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或下岗职工凡所在企业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申领低保时由职工本人出示当地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纳入低保救济,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使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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