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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五)单位的房改售房款必须首先用于向本单位租住标准租私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搬出安置问题未落实前不得安排其他任何支出。
  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加大搬出安置工作的力度,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各系统(按国有控股集团或区为单位确认)、各单位凡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和未分配住房的,必须首先用于解决本系统内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的安置问题。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把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先行列入住房货币化分配范围,职工按政策领取住房补贴,购买专项安置住房或自行购买其他住房。
  (三)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八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提供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已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的意见,否则不予办理。
  (四)今年年底放开租金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可继续租住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增加的租金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按标准租私房所在区域同类房屋届时租赁指导价确定。
  (五)鼓励产权人将现标准租私房出售给承租人,并享受该承租人相应的优惠政策购买专项安置住房,所购安置住房产权按商品房管理。
  (六)允许承租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住房安置承租人,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可自行租房。自行租房的,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政策。其中的低保户、优抚户、残疾人家庭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家庭应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渠道优先解决。
  (八)承租人单位有条件的,可自行确定搬出安置办法。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优先为标准租承租人购房提供委托贷款。
  标准租承租人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可以参照《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2000]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5号)享受房改危改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免担保费用。今后遇利率调整时,就低不就高。
  (二)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京建开[2003]130号)的规定,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后,优先出售给购房的承租人。
  (三)承租人无单位的,由所在区政府按上述办法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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